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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7]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25
实施时间: 2017-12-25
法规类型: 吉林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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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加强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线,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聚焦监事会监督主业,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增强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督。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监督职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出资人监督。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要贯彻出资人监督意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重大决策和经营风险等信息,确保监督到位。
  ———独立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监事会对省属国有企业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质询、建议、纠正等权利,确保监督客观、公正、有效。
  二、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
  (一)监事会定位和职责。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监督和管理。省政府组建5个监事会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1名监事会主席、若干监事组成,负责3—4户省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监督工作。监事会办事处为每户省属国有企业指定1名监事,作为重点联系人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政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派出监事会的省属国有企业名单,由省国资委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三)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严格监事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选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的人员从事监事工作。加强监事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事会履职保障。合理核定监事会编制和职数;将监事会履职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
  (一)明确监事会监督工作方式。监事会要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每年对企业进行1次年度检查,并根据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实际对企业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要配备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制定《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对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列席企业会议、收集企业信息资料和监事会会议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科学合理的监事会工作制度体系。
  (三)加强监事会履职报告工作。监事会对企业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应出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省国资委逐户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监事会开展的专项检查,应向省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必要时由省国资委向省政府报告;监事会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及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按照 “一事一报 ”的要求报省国资委,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四)强化监事会履职记录管理。监事会办事处要对监事会成员驻企业时间、列席重要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提交的检查报告及专项报告等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形成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作为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事会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与监督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给予适当形式的激励。监事会成员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风险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建立出资人机构、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协同会商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
  (七)完善企业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省属国有企业及其董事会、经理层应自觉接受监事会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企业要确定监事会对口工作部门,与监事会进行对接,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召开各种重要会议,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参加,并送达会议文件资料。根据监事会要求,企业应当提供财务会计及反映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四、加大监督成果运用力度
  (一)用好监事会监督成果。省国资委要把对监事会发现问题和风险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相关建议,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省国资委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处置,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相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对部分重大问题或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省国资委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组织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问题整改落实。建立整改责任制,监事会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设立整改台账,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强化问责力度,对拒绝整改或同样问题再次出现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对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省国资委或授权监事会主席约谈企业领导人员。
  省属金融等企业监事会工作,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市(州)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市(州)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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