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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投资[2017]18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0-31
实施时间: 2017-10-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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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上报、编制下达、分解转发、调整以及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指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且主要应由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计划上报。打捆、切块项目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从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中,选取符合投向、条件具备的项目上报投资计划(涉密项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单机版软件进行申报)。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上报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定了补助金额且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对地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本质上是补助性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因此,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如实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三、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投资计划,编制打捆、切块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按照统一部署,下达投资计划。编制计划时,要加强纵向核对和横向沟通衔接,防止重复安排投资。下达投资计划时,打捆项目不下达到具体项目,可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本捆包含的项目数量、投资补助标准或贴息标准、投资补助总额或贴息总额、工作要求等;切块项目不下达到具体项目,不明确项目数量,仅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补助标准或贴息标准、投资补助总额或贴息总额、工作要求等。
  四、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前期工作费中用于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除外)。具体项目应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赋码,未取得赋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在分解投资计划时,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同时,分解计划时要防止对同一项目重复安排投资。
  各地方要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严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五、投资计划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计划调整中,既要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还要防止对同一项目重复安排投资。
  其中,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的打捆、切块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打捆、切块专项内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或调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具体项目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投资计划调整应以正式印发的投资计划调整文件为准。
  投资计划不能跨省(区、市)调整。调整投资要优先用于本专项、本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如本专项、本领域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用于本地区符合计划下达当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向要求的其他项目。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调入项目安排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六、项目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督促了解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稽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打捆、切块项目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责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定期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司局将切实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转发及时,项目入库填报正确,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地方分解报备的计划及时审核,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七、惩戒措施。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压缩该地区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调整安排方向、取消安排投资等措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2.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或重复安排投资的;
  3.项目不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或没有及时提出调整申请,造成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
  4.项目调整金额超过该专项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20%或年度调整金额超2亿元的;
  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
  6.安排的项目不符合专项安排原则和投资方向的;
  7.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对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8.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任务情况较差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
  1.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2.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3.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或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4.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上述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重复申报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招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4.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请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打捆、切块项目相关工作,确保打捆、切块项目管理规范、到位,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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