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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7]15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9-27
实施时间: 2017-9-2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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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下良性发展。
  2.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推进。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技术发展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形成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3.坚持引进创新、协调发展。加快关键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通过管理、生产和企业经营方式等机制的创新,形成装配式龙头企业和部品部件专业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4.坚持示范引领,重点突破。推进示范盟市、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并取得突破。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我区装配式建筑整体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1.落实阶段发展目标。2020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盟市均力争达到30%以上。
  2.推进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全区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培育多个装配式建筑示范盟市。结合各地区不同资源优势,培育多个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盟市。到2020年,培育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成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呼伦贝尔市为国家级装配式现代木结构示范市,满洲里市建成一个特色鲜明的现代木结构示范小镇。
  4.培育一批产业基地。以包头市钢铁资源、企业为依托,力争培育成国家级装配式钢结构产业化基地;以呼伦贝尔市木材资源、企业为依托,力争培育成国家级装配式现代木结构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装配式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产业基地基本形成全产业链;培育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为自治区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产业化基地基本形成全产业链。2025年,实现装配式成为全区建筑业主要建造方式之一,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规模化推广,现代木结构建筑比例明显提高,形成一批现代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打造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式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具有专业化技能的产业队伍。
  5.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到2018年,初步建立自治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计价依据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自治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计价依据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到2025年,形成完善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紧密衔接,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五)明确重点推广和应用领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尽可能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地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城镇新区地下综合管廊、桥梁、轨道交通、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在旅游景区、园林景观、仿古建筑、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林区等低层新建公共建筑,率先采用现代装配式木结构。鼓励农村牧区房屋新建改建采用装配式建筑。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自治区科技厅将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技术、新型建筑材料研究列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列入支持范围。鼓励自治区设计、施工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与区内外技术先进的企业及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单位、高等院校等合作,成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引进、研发、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加快形成适合我区的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标准、施工工法。鼓励企业、研发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科研成果转化活动。
  (七)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制定适应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标准规范体系,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编制企业标准。制定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模数化、通用化的部品部件标准图集。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实现工程设计、生产和施工装配标准规范化,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化。
  (八)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和部品部件专业化生产供应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企业和部品部件专业化生产供应商应秉承百年建筑理念,以“建筑材料与建筑同体同寿命”为总纲建造装配式建筑和部品部件。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计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2.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施工、生产、设备安装和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等一体化招标模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文件中要明确把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内容之一,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简化招投标程序,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3.健全工程全过程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建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施工要求,精细化生产所需部品部件。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及装配式施工分阶段验收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全面提升装配式建造水平。
  1.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部品部件、机电设备、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鼓励设计单位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造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应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施工图审查责任。
  2.优化部品部件生产。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良好的市场供需机制,实现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品种和规格,以现代工业技术促进专业化、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并合理组织配送。鼓励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引进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先进的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3.促进施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施工企业引进、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生产设备和机具,确保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整体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鼓励企业引进吸收和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施工队伍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转变,提升装配式施工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加大BIM技术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施工信息化。
  4.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推广装配式建筑装修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技术应用,发展装修部品部件生产,促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提高建筑装配化装修水平。
  5.引导装配式建筑低碳绿色发展。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电)、节水、节能等集成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加快绿色建材评价,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大力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并扩大在部品部件中的应用,重点应用石膏类、加气类、胶合木质复合建材和木屑等生物质建材;推广使用煤矸石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建材。鼓励装饰与隔音隔热保温等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及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三、保障措施
  (十)加大土地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规划建设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生产制造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出让年期供应土地,列入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可以在出让土地时执行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
  (十一)落实财税激励政策。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既有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包括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支出投向、范围,充分运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基金以及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对装配式建筑发展进行支持和奖励。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发展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实施。对由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为主承担,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成果转化活动,转化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文件)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壮大。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对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开发项目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企业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对装配式住宅购房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优先享受较为优惠的放贷条件。
  (十三)加大行业扶持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予以免交。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政策规定,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制定严于国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在相关规划条件审查中,将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内容之一,明确装配式建筑规模、比例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申报鲁班奖、广厦奖、优秀勘察设计奖、草原杯和优质样板工程。
  (十四)保障运输通畅。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和部品部件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加快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安全监管局、质监局、金融办及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工作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作,按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自治区将把装配式建筑完成目标纳入对盟市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通报考核结果。
  (十六)强化技术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由管理部门、设计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用技术的论证和设计、施工进行指导。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造价、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验收等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加强岗位专业培训,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要增加装配式建筑教学内容,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要强化装配式建筑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依托现有培训基地,组织农牧民工通过强化培训转型为产业技术工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建立专业化队伍。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和发展优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落实方案和2018年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实施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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