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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18]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9
实施时间: 2018-1-9
失效时间: 202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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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违规问题惩戒力度,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使用,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关于印发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对于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财政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第三条  信用负面清单是记录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的载体,内容包括失信失范单位名称、失信失范行为及信用惩戒措施等。
  信用负面清单所有记录应当依据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自治区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
  第四条  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指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自资金申报申请至验收拨付、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中央下达我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需要记录负面信用的失信、失范行为。
  (一)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
  1.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3.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会计报表严重失实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中介机构报告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6.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且差距过大的;
  7.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8.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9.财务管理中存在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等弄虚作假、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行为的;
  10.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
  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有关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为其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未履行必要执业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第六条  失信、失范行为信用惩戒措施。
  (一)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信用惩戒措施。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应当视情况在财政资金申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因失信失范行为调减资金安排,按政策规定须由财政保障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调整预算解决。
  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的单位,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其中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2—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受到责令暂停经营业务、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负面清单反映市县相关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本地区骗取、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缩减其该项资金分配数额。
  按政策规定必须由自治区财政保障的项目,调减资金由市县自行保障。
  第八条  负面清单反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缩减该项资金。对于违规问题突出且不按要求整改、绩效低下或实际绩效与政策目标偏离较大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或调整该项资金。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工作机制。
  1.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有关内容纳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出具知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及时记录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确定相应惩戒措施,告知被惩戒单位。被惩戒单位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应自接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应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在信息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执行。
  3.告知申诉期满后,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将惩戒措施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并将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及限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的,由区直各主管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加强与信用负面清单的核查比对,落实相关惩戒措施。涉及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负面清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等平台,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惩戒。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
  4.信用惩戒期满后,相关惩戒措施自动失效。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行政处理处罚撤销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的有关监督检查应当将是否落实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纳入检查范围,确保本办法有关要求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当地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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