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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17]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23
实施时间: 2017-1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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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金融办
  2017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即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承担10%。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按其代偿率高于1%(不含)、不高于5%(含)的代偿额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补偿。代偿率在1%以内(含)的代偿额,由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对体系内“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5%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暂停或停止开展新的“4321”融资担保合作业务。
  代偿率=本年度累计“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4321”融资担保额×100%。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申请。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文件;
  2.     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1)、
  3.     年度累计解除的“4321”融资担保项目明细表(附件2);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分担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比例再担保确认书》和代偿资金拨付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解除再担保责任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银行解除担保责任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资料。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审核。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和审核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自治区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拨付。财政厅收到审核结果后1个月内,根据审核结果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代偿补偿资金拨付给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代偿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要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报送上季度公司的运营、再担保业务以及代偿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由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请项目明细表
  2.   年度累计解除的“4321”融资担保项目明细表

相关附件:
1.   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申请项目明细表.doc    
2.   年度累计解除的“4321”融资担保项目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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