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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8-2-12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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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6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具体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7.8%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 LTD.)
  2.丽川N株式会社                            7.8%
  (Yeochun N , Ltd)
  3.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8.4%
  (LOTTE CHEMICAL RPORATN)
  4. (株)LG化学                              8.0%
  (LG Chem, Ltd.)
  5.  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8.0%
  (SK global chemical , Ltd.)
  6. 其他韩国公司                        8.4%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5.0%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0%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9.2%
  (Lyondell Chemical 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0.7%
  (Westlake Styrene LLC)
  3.INEOS Styrolutn America LLC               9.6%
  4.美洲苯乙烯公司                        9.6%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国公司                         10.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8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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