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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28
实施时间: 2017-11-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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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感谢!
  为了提高纳税满意度、遵从度,提升服务水平,现就201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申报事项,向您提示如下: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最后一个征期,请您按时申报缴纳,以免逾期。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秉承以人为本、善政为民的宗旨,优化服务、和谐共进,真诚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地税工作,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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