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信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2-1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 粤国税发[2016] 2016/2/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2017/4/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2017/3/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2017/9/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 2015/3/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2018/3/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 厦地税发[2015] 2015/2/1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10/27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8/8/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期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 202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