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9
实施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7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范围和清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可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定额核定、涉税申请、重大事项报告等7类19项涉税业务(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涉税资料,未按照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及后续管理工作,由资料受理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信息一次采集事项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涉税信息一次采集事项清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 2018/3/15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 税总发[2016]96 2016/7/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 2017/4/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7/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信息国地 2017/3/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7/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7/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7/3/2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务 甘国税发[2016]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