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裁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当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决定书或者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该序列号不能重复使用。
  例如: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Y11801000001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Y1180100000100001。
  三、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的有关要求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