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6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 冀国税发[2007] 2007/10/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7/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 冀国税发[2003] 2003/6/2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2/7/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 豫国税函[2005] 2005/7/1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黑国税函[2003] 2003/11/19
关于2016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2/1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1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部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沪国税货[2012] 201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