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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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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x    
附件: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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