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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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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以下简称“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作为全省通办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首批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6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税务认定类。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178个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涉税事项(详见附件3)。
  (四)宣传咨询类。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办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全省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全省通办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或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全省通办范围内,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涉及税款缴纳的全省通办办税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fj-n-tax.gov.cn)进行查询。
  八、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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