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以上调整外,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 2016/1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京国税[2000]49 2000/3/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 赣国税发[2006] 2007/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3/6/2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闽财税[2014]22 2014/6/1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08号 2018/1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苏国税发[2007] 2007/3/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 陕国税函[2009] 2009/1/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是否 鄂地税函[2002] 2002/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利用增值税专用 国税发[1994]26 199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