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以上调整外,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管理有 闽财税[2017]5号 2017/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粤国税发[2010] 2010/3/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川国税函[2001] 2001/7/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清算及 厦国税函[2010] 2010/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 内财税[2001]76 2001/9/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 冀国税函[2007] 2007/1/2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制缴 晋国税函[2004] 2004/7/2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8]70号 2018/6/2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若干问题 赣国税发[1999] 1999/9/30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 财会字[1994]23 199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