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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 [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12-12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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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代理记账机构严格自律管理、依法诚信经营,强化内部建设、提高职业素养,优化服务质量、创立行业知名品牌,树立行业发展标兵,扩大良好的社会影响,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向规范化、规模化和高层次发展,鼓励代理记账机构联合、兼并、重组,做好做大做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工作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的领导下,围绕以下工作目标开展:
  (一)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管理体制,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二)树立代理记账行业规范从业意识,着实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培育代理记账行业诚信文化,构建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坚持不断地培育、打造出代理记账机构乃至整个代理记账行业的诚信经营形象。
  (四)通过对等级认定的依法公示,使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受托机会。打造众多的诚信代理记账机构,推动行业内代理记账机构整体实力的提高。
  (五)建立代理记账行业等级管理平台。实现公开、便捷的信息查询平台,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投资者及广大小微企业主对代理记账机构综合素质信息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是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划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第五条 获得等级认定的代理记账机构,由中总协统一制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获得等级认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可向中总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中总协监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中总协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管理部门,组织分工如下:中总协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领导小组,是代理记账行业等级认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提出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和行为。
  中总协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评审委由中总协专家库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议《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标准》;负责AAAA级、AAAAA级代理记账机构认定的终审。
  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代账分会)负责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AAA级及以下等级代理记账机构认定的终审。中总协代账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组织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的宣贯、咨询、培训;制修订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受理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的申请,对代理记
账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审核机构;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专家数据库;组织专家评审参评单位;向参评代理记账机构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的工作档案。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参评对象为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会计咨询单位(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
  第八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机构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指标分为从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从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水平等四个方面:
  (一)从业资质指标
  1、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分支机构取得当地备案,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3、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二)经营规模及业绩指标
  1、专职会计从业人员数量。
  2、注册资本金。
  3、代理记账业务年经营收入。
  4、实际受托代理记账客户数量。
  (三)从业规范和社会诚信指标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符合行业规范。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协议条款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会计核算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4、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满意度达90分以上。
  5、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从业的行为,或没有因从业质量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四)内部管理水平指标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专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法定社会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3、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达到要求。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
  6、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
  7、上年度年检合格。
  (具体各项指标分值见附件一《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评分表》)。
  第十条 中总协负责制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的等级的业绩指标,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集团化代理记账机构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机构,不能参加等级认定: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
  (二)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代理记账机构内部信息资料不完整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等级认定采取代理记账机构自愿申请参评的形式。
  对首次参加等级认定的参评单位,按照“申请及提交材料—初评审核—初评—公示—终审—发证—推介”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提交材料
  申请等级认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向等级认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四),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内部信息采集所需的文件资料(见附件三)。提交申请及文件资料时,可以通过快递方式邮递纸质资料。
  (二)初评审核
  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实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外部相关信息,做出初步认定结果,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初步认定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复审要求。对需要实地核实的,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核小组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实地审核报告。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审核。
  (三)初评
  等级认定管理部门按照组织分工和权限召集评审专家,依据认定指标标准,对初评审核给出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单位的等级。
  (四)公示
  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对参评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单位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况: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在公示期内,等级认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参评单位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参评单位,由等级认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终审
  公示结束后,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对无异议的参评单位,按照初评结果确定最终认定等级;对有异议的参评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单位的等级评定档案中。
  (六)发证推介
  等级认定结果统一称为“XA级代理记账机构”,认定单位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认定结果在中总协官方网站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总协向参评单位颁发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等级认定结果。
  第六章 等级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认定的效能、复审及重新认定
  (一)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有效期为1自然年。
  (二)获得等级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有效期满后不申请新等级认定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依据《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向等级认定管理部门提交复审材料。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将对该机构进行复审核查,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代理记账机构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对于通过复审的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将颁发新年度的《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获得等级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有效期满后申请新认定级别的,应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重新提交相关材料,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将对相关机构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六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将取消复审及重新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在中总协官方网站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等级认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代账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评分表
  附件二:外部信息加减分项目
  附件三: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文件清单
  附件四: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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