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机构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评协[2018]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3
实施时间: 2018-1-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进资产评估机构诚信建设,防范执业风险,增强综合能力,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发展。同时,引导委托单位根据自身管理需求,科学规范选择相应等级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结合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充分研究,起草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9日,经省评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进行公布。请各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附件汇总
  1.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打分表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月3日
  附件1:
  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资产评估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省内分支机构,包括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评估机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B、C七类(以下简称5A、4A、3A、2A、A)。对不同类别的评估机构,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适当向社会公开,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机构使用,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开展业务招投标遴选资产评估机构等活动提供参考。
  第四条 评估机构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机构设置、章程协议、内部分配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职业风险金管理;
  (四)综合管理,包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信息技术、财务会计、社会责任、分支机构管理、境外业务、其他综合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期限及标准
  第六条 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够正常存续运营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考评,考评工作结合两年数据,一年一考评,每年公布,发生惩戒、处罚及重大变化的评估机构及时调整并公告。
  第七条 申请分类管理考评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考评表》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评估机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协会(每年的报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协会按照分类管理考评的要求,每年组织考评组对评估机构进行考评,以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第八条 评估机构考评根据《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考评表》得分排名进行分级。考评得分排名省内评估机构总数前10%的,定为5A类管理;考评得分排名省内评估机构总数10%-25%的,定为4A类管理;考评得分排名省内评估机构总数25%-45%的,定为3A类管理;考评得分排名省内评估机构总数45%-70%的,定为2A类管理;考评得分排名省内评估机构总数70%以后的,定为A类管理;受过训诫行业惩戒的,评级为B;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直接评级为C;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B、C类管理。
  第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B类管理:
  (一)评估机构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近三年内受到训诫行业惩戒的;
  (二)评估机构因执业质量问题导致民事赔偿数额或影响较大的;
  (三)评估机构未严格按照《防伪报备管理办法》执行防伪报备工作或报备工作执行不规范的;
  (四)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善或发生违反评估机构章程,导致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考评的。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
  (一)评估机构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
  (二)评估机构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估机构出现未保持设立条件情况的;
  (四)因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内部管理失控,评估机构陷入混乱,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5A类管理的评估机构,协会颁发牌匾和证书。对评定为4A-A类管理的评估机构,协会颁发证书。牌匾及证书上标注考评年度,由评估机构留存。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在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引导企业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选择相应类别的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对5A类管理的评估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向省财政厅建议从评定为5A类管理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除外);
  (二)向有关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招标的服务项目;
  (三)通过政策扶持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四)利用行业扶持发展基金促其人才培养和加快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对4A-A类管理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B类管理的评估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将整改情况报省评协备案;
  (二)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对象,并向省财政厅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三)评定为B类管理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评定为5A-A类。
  第十六条 对C类管理的评估机构除对其按第十四条款管理外,进一步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省财政厅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二)将其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我省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三)因未保持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C类管理的,在规定整改期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移送省财政厅建议责令停业;
  (四)评定为C类管理的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评定为5A-A类。
  第五章 管理类别调整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应就检查处理结果向协会报备。协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再次考评对象。
  已评定过管理类别再次申请参加考评的评估机构,将根据考评结果调整相应的管理类别。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如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情形的当年,直接调整评估机构的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C类。
  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行业惩戒的,直接调整总公司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第十九条 被评定为5A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牌匾和证书的评估机构,如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收回已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被评定为4A-A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证书的评估机构,如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收回已颁发的证书。
  第六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条 协会在开展考评过程中,组织成立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组)专门负责,考评小组由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及部分专业委员会成员构成,监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组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考评工作的要求,不得妨碍评估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资产评估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组对考评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可对评估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评估机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考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考评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首席评估师)、资产评估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考评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考评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考评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考评中发现的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将当年经考评组考评的评估机构拟评定管理类别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有异议的,协会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考评组报告,经考评组审议后,确定最终管理类别。
  第二十九条 协会每年将参加考评评估机构的分类管理类别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打分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