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1-8-5
实施时间: 1991-8-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 国税地函发[199 1990/7/9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1993]10 1993/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7/9/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2/7/1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税地字[1990] 1990/6/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2/7/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岳阳市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3] 1993/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 1999/5/25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 财税[2014]78号 201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