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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8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20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4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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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8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各项地方税费

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法定假期说明

1

1-15日

4-25日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2

1-22日

4-25日

春节:2月15日至2月21日放假7天,申报期限内法定节假日1天,以休假日期满次日为申报期限

3

1-15日

4-25日

 

4

1-18日

4-25日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3天

5

1-15日

4-25日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6

1-15日

4-25日

端午节:6月16日至18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7

1-16日

4-25日

15日为公休日

8

1-15日

4-25日

 

9

1-17日

4-25日

15、16日为公休日;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10

1-24日

4-25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

11

1-15日

4-25日

 

12

1-17日

4-25日

15、16日为公休日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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