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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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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变卖、处置等交易操纵利润。报告年度发生剥离亏损资产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等交易的,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资产出售的目的及商业实质,说明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作价的合理性或依据,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应充分披露交易运行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资产过户情况、款项回收情况及未收回款项的相关安排;应披露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二、严格规范债务重组行为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突击性债务重组等手段操纵利润。报告年度存在债务重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应充分披露债务形成情况、未还款原因和重组时的实际状况、债务重组中债务结算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还款的具体安排,说明与债务重组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将重组收益确认为利润的,应结合交易情况说明对业务实质的判断及会计处理依据。
  三、谨慎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等手段调节会计利润。报告年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情形的,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应充分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和合理性,并就变更、更正形成的影响作出明确的比较和解释;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披露对以往报告期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及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合理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实际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对有明确迹象表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不予计提或是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无依据转回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调节利润。上市公司对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及其他有明确迹象表明可能存在减值的资产,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行减值测试并充分披露减值测试的方法、依据等。通过评估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应充分披露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运用数据的来源及其可靠性等。存在应收款项等资产大额减值准备转回的,应披露报告期相对于过往期间的变化因素、判断减值转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五、严格规范关联方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对报告年度利润具有重要影响的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作价的依据、与同类市场化交易的可比性,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不得未履行审议程序进行关联交易;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上市公司发生与非关联方之间明显有违公平市场原则的交易,且交易中上市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应对交易实质、作价基础、与交易对手方关系等进行说明。
  六、严格规范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情形的,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目的及商业实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对外担保风险防控制度,防止存在过度担保、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信情况不佳、履行能力弱等情形。
  七、规范常规性交易的运作和处理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品销售等交易在年末突击制造利润。上市公司在年末通过改变销售策略和常规合同条款、提前发货等实现突击性销售的,应充分披露销售策略等改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收入确认政策的相应调整、对报告期收入、利润的影响及其合规性。上市公司报告期发生其他常规性交易事项相关合同条款的实质性改变并对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有关改变的情况、原因及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各上市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各项具体要求,真实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财务信息,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我局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调节利润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利润操纵行为,立即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浙江证监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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