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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7]9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23
实施时间: 2017-12-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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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我们将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省级粮食补贴资金整合为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23日
  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安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第三条 分配原则
  粮安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透明、重点突出、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
  粮安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粮安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分配方案申报和评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财政、粮食部门具体负责粮安资金使用方案申报,并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内容
  (一)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二)现代粮食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及信息化改造;
  (三)粮油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
  (四)粮食产销合作;
  (五)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六)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七)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建设;
  (八)其他有利于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分配方式
  粮安资金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每年根据全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资金绩效等分配因素及相应权重,将部分粮安资金进行切块分配。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全省粮食中心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二)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粮食安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选择相关支持内容将部分粮安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年度具体支持内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由省粮食局制定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竞争性分配各项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资金分配
  每年上半年,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粮安资金支持重点和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并明确绩效目标。
  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测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各地统筹用于当地粮食安全体系建设。
  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布置具体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市、县(市、区),专项用于竞争性分配方案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市、县(市、区)下一年度粮安资金分配额度。待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区)。市、县(市、区)不得因此减少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确定的粮安资金分配方案告知市、县(市、区)各因素分配额度。
  对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根据确定的竞争性项目和补助标准告知市、县(市、区)分配额度。
  第九条 资金使用
  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资金拨付文件等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粮安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粮安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粮安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粮安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粮安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实施。《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210号)和《浙江省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0]21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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