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19号[财税金融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28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8-31
实施时间: 2017-8-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叶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港建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港口建设费作为我国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国家筹集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其对改善我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提高水运通过能力、增强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港口建设费自1986年开始征收,历经30多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及使用方向等进行规定。其中相关政策调整最大的一次是2011年,随着码头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需国家直接投资建设的码头大幅减少,港口建设费支出重点相应由以往的码头建设及维护,调整为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其征收标准也相应降低了20%。
  目前,港口建设费统一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港口建设费实行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其中:中央分成的部分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河水运建设、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地方分成的部分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和维护。“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港口建设费支出735亿元,其中沿海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36亿元,占32%;海事、救助打捞、航道维护、内河航道等投资499亿元,占68%。
  对您提出的民营港口直接取消征收港口建设费及采取税收取代港口建设费的建议,我们认为:国有港口和民营港口属平等的港口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在使用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航海保障、搜寻救助、治安防控等支持保障系统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对进出民营港口货物减免或取消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为保障特定领域国家重大事业的发展,向特定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既体现了“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也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水运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后,最主要的受益群体为通过水路运输货物的货主,通过向该群体收费的方式筹集水运发展资金,较税收普遍负担更为公平。
  此外,对您反映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征收对象、范围、返还比例等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调研和督查。同时,我们也将依托中国政府网“涉企收费投诉”平台,加大对港口建设费征收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4063号提案 2017/6/2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708号 陕税函[2022]18 2022/8/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79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19 2017/8/25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3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68 2017/7/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会办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闽税函[2023]48 2023/3/29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 2020/7/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 榕税函[2023]75 2023/6/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 2023/7/14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3 黔税提复字[202 20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