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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26号[财税金融类1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财预函[2017]1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8-31
实施时间: 2017-8-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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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左定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责制度的提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转交我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办理。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您提出的各项政策建议高度赞同。结合实际工作,我们拟定了初步答复意见,并征求了您的意见。根据您的反馈意见,现正式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国家总体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了覆盖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务置换、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既积极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了财政金融风险。截至2016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为80.5%,低于100%-120%的国际通行警戒线水平。但同时,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一些金融机构也推波助澜,主动配合地方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进一步加剧风险。其根源主要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没有贯彻新发展理念,仍在走靠高负债拉动增长的老路。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监管政策,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坚决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一是完善地方政府融资监管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严防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异化为变相举债。同时,部署地方清理整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督促依法全面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二是查处并公开曝光部分地区违法违规融资问题。依据审计移交线索和举报线索,组织专员办对部分地区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专项核查。对核实的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致函相关省级政府以及司法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请其依法严肃处理。根据相关地区和部门反馈情况,分批公开通报部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三是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12月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对政府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强调实行责任追究,对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近年来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防止了唯生产总值评价使用干部。目前,中央组织部正在研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规定》,拟进一步加大对约束性指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正如您提案中所提到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决策主体往往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细化问责处理办法,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将预算法关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高压态势,严格依法办事,坚决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同时,中央组织部将突出对政府债务状况的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盲目举债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拍脑袋决策、乱作为问题;对于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切实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此外。对于您提出的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制定出台更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等建议,我们也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努力争取理解和支持,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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