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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30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6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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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无纸化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办税的含义
  无纸化办税是国税机关利用互联网、图像识别、电子签章、CA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等信息技术,以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载体为纳税人提供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的便利化措施。
  二、无纸化办税适用范围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通过使用税务CA数字证书或者短信验证的方式实现无纸化办税。
  三、无纸化办税业务范围
  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可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
  四、无纸化办税流程
  (一)身份确认
  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和手机号码验证。
  (二)登陆使用
  1.纳税人实名认证后可在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CA数字证书,登录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载体实现无纸化办税。
  2.未领用税务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实名认证后,可通过手机短信验证方式,登录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载体实现无纸化办税。
  (三)文书获取
  办税人员通过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等载体提交涉税文书申请,国税机关办结后加盖电子签章,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五、停止无纸化办税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有权停止其无纸化办税业务:
  (一)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二)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国税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纳税人出现转让、转借或转用税务CA数字证书的;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义务对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进行保密;
  (二)电子签章在无纸化办税中具有等同实体签章的法律效力;
  (三)纳税人对报送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税务CA数字证书信息;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注销税务CA数字证书;
  (五)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CA数字证书,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
  (六)税务CA数字证书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到国税机关注销税务CA数字证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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