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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5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预函[2017]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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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殷兴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建立政府资产负债表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我部办理。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初步答复意见,并征求了您的意见。根据您的反馈意见,现正式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了涵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监督问责等的“闭环”管理制度体系。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关于“统一并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核心内容包括:一是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提供担保。二是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三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必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从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看,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确定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形式合法,二是程序合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部通过国务院吹风会、答记者问等多种方式,明确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范围,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当前,一些地区确实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违反预算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我部态度明确、行动坚决,坚持严格依法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公开予以曝光。2017年我部已分3批公开通报部分地区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坚决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二、关于“编制并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建议
  新《预算法》第97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正在积极推进此项改革。目前,已制定发布了政府财务报告相关制度,并部署开展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
  三、关于“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的建议
  《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要求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我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坚守“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着力推进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框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开展风险评估,警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5年和2016年,我部组织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求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三)规范新增限额分配,激励约束地方化解风险。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经报告国务院,我部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明确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对于您提出的通过建立政府资产负债表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继续扎实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实现经审计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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