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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6-29
实施时间: 2017-6-29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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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容永恩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才在广东自贸区集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有利于推动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参与内地自贸区建设,促进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的融合和交流,实现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的合作共赢。结合你们的建议,财政部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鼓励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在广东自贸区向港澳会计专业人士颁发特许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属于准入类证书。在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放开市场准入的背景下,从业资格证的设立和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设立的从业资格证仅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一项,设立新的从业资格证或特许从业资格证缺少法律依据,与中央政府的改革精神也有不符。目前,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有关政策引导下,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实现了科目互免,香港会计专业人士仅需通过经济法和税法两门专业科目考试以及综合科目考试后即可获得内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了全科合格证,可以在内地执行法定业务。财政部将继续通过多种途径为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更多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特别是年轻人参加内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也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了解内地会计专业知识、参与内地经济建设、分享内地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财政部将在合适时机重新启动与澳门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互免谈判。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在广东自贸区试点由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设立独资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放宽有关执业经验的限制。目前,财政部正在修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修订稿充分考虑了港澳方面的意见。根据修订稿,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只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就可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对组织形式没有额外要求)。同时,本着(境)内外一致原则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财政部将对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的执业经验作出相关安排,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三、为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提供便利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探讨在广东自贸区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跨境审计业务的可行措施。财政部将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修订,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对涉及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制度作出调整和完善,进一步便利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跨境执行审计业务。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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