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8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1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6-21
实施时间: 2017-6-2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宗庆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限制粮食进口,保证国家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关税税率,限制粮食进口的建议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已在《中国加入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载明了所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上限。这意味着,除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我国实施的关税税率不能超过我国承诺的关税税率上限。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严格履行加入承诺,对农产品关税进行了较大幅度削减。目前,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为15.1%。其中,主要粮食品种如小麦、稻米、玉米实施关税配额制度,配额税率为1-10%,超出配额部分的进口则适用20-65%的进口最惠国税率;其他粮食品种如高粱、燕麦的进口最惠国税率为2%,大麦、黑麦的进口最惠国税率为3%。上述税率均已经是我国承诺的关税税率上限,原则上不能提高。
  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理论上成员可提高其承诺的关税税率上限,但要与其他成员重新进行谈判,补偿贸易伙伴的利益损失,在达成一致并经过多边审议通过后修改承诺。由于谈判程序复杂,有关成员的要价往往难以完全满足以达成新的协议,鲜有成员为修改单个商品承诺进行谈判的实践。
  您提及的日本、挪威农产品关税较高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不同成员间各种产品关税税率的高低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情况、多边谈判结果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有些产品高些,有些产品低些。整体上说,成员承诺的农产品关税税率上限水平越高,该成员保护其国内农业生产的空间也就越大,越有条件保护好其农业生产。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用好关税手段适度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主要途径一是继续严格履行我国承诺,不轻易降低粮食产品进口关税;二是进一步参与国际规则谈判,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保护我国农业政策空间,争取于我有利的结果;三是如果外国农产品以不公平方式进入我国市场或过量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根据贸易救济调查结果,依法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当然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也不是越高越好。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粮食需求大幅增加,粮食产量不断提高,同时扩大粮食生产的制约因素也日益显现,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在确保供给安全条件下,适度增加国内紧缺农产品的进口。粮食适度进口既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调剂和补充国内余缺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分工的体现。
  二、关于推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粮食集约化生产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集约生产方面已采取多项措施。
  (一)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从2004年、2006年起在主产区分别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7年以来,先后对玉米、大豆、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对于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临储制度也暴露出库存积压、加工企业亏损严重、财政在流通环节支出负担不断增加等突出问题。
  为此,按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是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4年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开展了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中央财政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的目标价格补贴。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将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同时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生产者。二是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起将油菜籽临储收购交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引导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三是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生产者,以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2017年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四是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稳定在1.18元/斤,与上年持平;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1.3元/斤、1.36元/斤、1.5元/斤,分别较上年小幅下调3分/斤、2分/斤、5分/斤。
  (二)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2015年,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开展试点,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016年,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明确规定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促进粮食生产。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同时,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
  财政部今后还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完善农业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第1040号建议的 2017/1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建 闽地税函[2016] 2016/3/2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第6017号建议的 2017/11/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 2023/2/17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5号建议 2017/3/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7 2022/6/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4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7] 2017/7/24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845号 2023/7/1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57号建议的答复 2021/7/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 榕税函[2023]50 202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