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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29
实施时间: 2017-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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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涉及企业的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涉及企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由900元降为70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三)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四)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由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统一改为按件计费,每件700元。
  (五)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对法人、其他组织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六)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由每件收费500元降为400元。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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