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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43号[财税金融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财金函[2017]1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8-31
实施时间: 2017-8-31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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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吴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会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税收优惠、业务创新等支持力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引导农户投保,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在补贴政策上,目前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已扩大至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稳步扩大至全国;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和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的补贴政策。二是在补贴对象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与农作物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即您所说的“土地经营方”,而不是“土地承包方”。三是在税收优惠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农业保险业务由原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等。对于将种养两业保险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展至其他涉农险种事宜,我们也将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四是在业务创新上,目前已有31个省市启动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方案,试点品种包括4大类50种,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8家保险机构在12个省份启动“保险+期货”模式试点,涉及大豆、玉米、白糖等多个品种;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实现保费收入8.82亿元。
  2007-2016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38.33亿元,年均增长24.95%。其中,2016年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58.30亿元,同比增长7.47%,是2007年的7倍多,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7亿元,为2.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2.16万亿元。
  二、关于将保费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规模经营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出路所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点任务。国务院高度重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工作。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要求,顺应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趋势,适应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2017年财政部印发通知,今明两年在河北、黑龙江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县市,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保险产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试点县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提高到47.5%和45%。在13个粮食主产省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规模经营户防范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助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指导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与能力。2016年,保险公司累计开发64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保险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市、区),保费规模约103亿元,提供近6445亿元的风险保障。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扎实推进大灾保险试点,积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确保党和政府支持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将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您所提建议对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三农”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各级财力状况等,我国农业保险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原则运作。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对口粮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保费补贴负担,并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对于您所提收入保险、价格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险种,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对包括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在内的新型农业保险险种以及地方特色险种的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强农惠农的积极作用。
  四、关于将涉农补贴从直接补贴转换为保费补贴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一定程度上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管理风险模式,促使救灾方式由“行政决策”、“政府管理”向“市场契约”、“保险理赔”转变。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为保障粮食生产、维护农民利益等增添了新的“抓手”。从长远看,正如您所言,加大对农业保险支农的支持力度,符合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和国际普遍实践。比如,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占其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约5%,我国这一数据仅为1.7%左右。关于对农民的补贴,初步统计包括5类,分别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价格支持政策、生态保护政策、农业救灾类资金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从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看,将农业直接补贴改为间接的保险保费补贴,尚不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做好补贴的转换,需与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等做好衔接。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对改哪些、怎么改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切实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关于设立涉农保险风险补偿基金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应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政府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干预。保险业金融机构改革后,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当前,中央财政已经设立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及正在研究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都可以实现增信的作用。鉴此,是否设立农业保险和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以及如何设立等,还需结合各方面情况做进一步研究。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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