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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30
实施时间: 2017-9-3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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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适用范围
  自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关要求,试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纳税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二、改造12366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
  省局已于2017年9月28日起对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模块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模块相关功能停用。系统改造完毕后恢复使用,恢复使用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或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创新是税务总局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环境的系列重要举措之一。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紧密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沟通配合,协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务总局的创新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平稳过渡。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特别是在12366电子税务局功能改造期间,要及时通知并引导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三)加强培训,及时沟通。省局已在金税三期优化功能操作培训中,对此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题培训。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要加强与纳税人沟通,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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