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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第601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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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白胜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建筑业行业税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保证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对建筑业纳税人出台了许多简易征收政策,并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达到了减税的目的。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的政策: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简易征收政策对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起着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目前,有些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在理解、掌握、执行上存在着偏差,导致个别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今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能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建筑业纳税人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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