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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7]4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17
实施时间: 2017-4-1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5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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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免征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三、取消、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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