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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9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2
实施时间: 2017-7-12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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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邰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1%的税率。近年来城建税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如您所指出的,城建税实施30多年来,其税制要素和征管制度未进行过大的调整,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情况发展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城建税改革,结合城建税立法,合理调整完善征收办法,完善征管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收入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今后根据其他税种改革情况,可考虑通过扩大税基、理顺税费关系,增加城建税收入规模,增强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您提出的改变城建税税种名称、调整税制要素、给予地方一定税收管理权限等建议,对城建税改革有参考借鉴意义,我们将在推进城建税改革立法工作中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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