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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运行[2017]18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10
实施时间: 2017-11-1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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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煤炭去产能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相关工作,行业发展状况明显好转,生产经营秩序不断规范。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和南方部分地区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超出预期,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对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稳供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指导煤炭产运需三方做好2018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为扎实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有利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创新方式,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一)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煤炭和用户企业自主签订合同。
  (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在签订中长期合同中,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煤炭上下游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积极推动供需双方签订一年及以上、数量相对固定以及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铁路、港航企业对中长期合同在运力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和兑现保障。鼓励多签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探索产运需三方和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共同签订四方合同。
  (四)规范合同签订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发改运行[2016]2502号)、《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通知》(发改电[2017]230号)有关要求,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五)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
  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六)积极做好运力衔接。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企业进行运力衔接,对汇总的煤炭中长期合同,有关运输企业应优先确认运力。
  (七)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汇总。供需双方对签订的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录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一)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并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发改运行[2016]2502号和发改电[2017]230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四、加强密切配合,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有关方面要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抓紧抓好。
  (二)煤炭企业要提前落实资源。电力、冶金等重点用煤企业准确把握供需走势,做好2018年需求预测。铁路、港航企业要及早筹划运力安排,为衔接工作做好准备。
  (三)供需双方要加快衔接,抓紧完成合同签订。要充分利用煤炭交易会平台抓紧进行衔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8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中旬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四)目前随着迎峰度冬用煤高峰期的来临,各地要强化和落实保障供应主体责任,产运需各方要加强合作,保障煤炭日常供应平稳有序。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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