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690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7/29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
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 国函[2021]106号 2021/10/8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 国函[2020]140号 2020/9/25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03号 2018/9/18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38号 2013/7/18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 国发[2014]38号 2014/9/4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