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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10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4
实施时间: 2016-4-1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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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民政厅:
  《关于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建议》(第2016310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涉及“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没有专门针对“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如下税收减免优惠:
  (一)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如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养老服务业营改增的推进情况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养老服务业也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原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原则上将予以延续,过渡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仍将继续加强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委员及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并提出建议。
  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及帮扶力度,积极促进我省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的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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