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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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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闽榕代表: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的建议》(第1383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社保缴费建议,现答复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特殊群体,且参保人数占比大,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影响面较广。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依法遵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种种因素,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都没有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既与当前法治社会要求不符,也引起部分人大代表、社会有识人士的反映和关注。2014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要求“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原理,缴费和待遇是相辅相成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决定待遇高低的关键。随着社保宣传的深入,人民群众的社保意识正逐步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弃保或转保城乡居民保、满十五年停保,都有他们的价值判断和权力。
  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及各项社保征缴规定,同时,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社保征缴研究,并结合您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的建议,向省政府、省人大等上级部门汇报,以利于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社保征缴规定。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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