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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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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温梅英代表:
  《关于请求省级向中央争取“长连武”试验区三县享受与赣州同等政策待遇的建议》(第1195号)收悉。对代表所提“参照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的财税政策,对‘长连武’试验区三县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国务院于2012年6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提出: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赣州市,其它原中央苏区企业不能比照执行。
  2014年4月,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关于支持福建跨越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提出争取先行先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其中提及:注册在福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企业享受现行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此后,我局领导多次到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反应相关政策诉求。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此进行批复。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政策,大力推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我局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地税部门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长连武”地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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