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6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黄闽榕代表:
  《关于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第1363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社保缴费建议,现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既涉及全省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又涉及影响缴费人的缴费能力建设和企业发展筹划等问题。我局依法依规开展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一、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是每户企业和个人的应尽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参保单位应按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计算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明确了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前提仍旧是以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即如果职工实际工资为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而不是任何企业均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多数企业申报的实际缴费基数大大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近三年,将乐县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工资(地税统计数)占省级统筹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2013年为43.33%,2014年为42.96%,2015年为44.12%。
  二、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国范围的对比情况
  从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计数据(数据来源:《中国社保年鉴》)来看,全国32个省级单位(含新疆兵团)2012年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751元,我省只有1827元(最高的西藏4400元、第二位北京4264元、第三位青海3994元);2013年全国月平均基数为3037元,我省为2009元(西藏4821元、北京4650元、青海4338元)。同时,绝大多数省市企业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0%,我省(除厦门)企业缴费率为18%,厦门仅为14%,近年来,我省平均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均在全国位列倒数。
  三、人民群众社保意识普遍增强
  从保障职工权益角度讲,依法缴费是依法享受待遇的前提和保障,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决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高低的决定因素。随着人民群众社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更加关注自身的权益保护,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或未按实际工资总额、个人工资申报缴费等产生的投诉、举报和纠纷的情况逐年增加,群体性维权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代表反映当前企业负担重、困难多、亏损半停产等问题,确实也给社保征缴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压力。近年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社厅等部门多次建议省政府、省人大研究修改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以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运行体制。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主持会议研究改进办法,以更好地落实“保收入、促转型、深化改革”的要求,促进民生工程的健康发展。我局也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及各项社保征缴规定,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社保征缴研究,结合代表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做好建言献策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4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60 2017/7/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90号 2022/7/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 榕税函[2023]57 2023/4/2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1号建 闽地税函[2016] 2016/3/2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36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0 2017/7/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 2022/4/25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72号 陕税函[2022]16 2022/7/2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2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8 2017/7/1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 2020/12/25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301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3 201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