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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62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2
实施时间: 2016-4-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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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周文心委员:
  《关于调减泉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建议》(第201630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费源征缴潜力
  《社保法》规定,参保单位应按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计算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诚信履行社保法赋予的义务是每户企业和个人的应尽职责,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考虑缴费人的承受能力,《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多数企业都未严格按《社保法》和国家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大大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近三年,泉州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工资(地税统计数)占省级统筹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2013年为44.03%,2014年为47.01%,2015年为45.24%,泉州的费源潜力还是存在的。
  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依法遵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种种因素,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未能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既与当前法治社会要求不符,也引起部分人大代表、社会有识人士的反映和关注。2014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要求“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委员反映当前企业负担重、费源乏、缴费意愿降低、职工减员等问题,造成巨大的征收压力。对此,我们也高度重视。近年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社厅多次建议省政府、省人大研究修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以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运行体制,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主持会议,研究改进措施,以更好地落实“保收入、促转型、深化改革”的要求,促进民生工程的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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