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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5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6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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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董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依据《可再生能源法》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该项基金按照各省(区、市)销售电量和1.9分/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专项用于风力、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是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发电的一项重要政策。
  按照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针对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征收,由电力用户承担,而不是针对水电等发电企业的发电量征收,因此,不应出现对水电企业承担补贴成本的问题。关于从销售电量中征收基金的模式,主要考虑电网企业在销售电量给用户时,能够准确、可靠的计量用户应承担的政府性基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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