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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3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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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秦福荣代表:
  您提出的请财政部牵头尽快研究出台《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健全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财政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正着手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国内外关于风景名胜区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制定办法做好充分政策储备;二是对办法制定过程中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门票价格、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等,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与地方财政、住建等部门专题座谈、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于您建议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风景名胜区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现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今后我们将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时,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二是关于合理确定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方式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梳理各地出台的关于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三是关于按一定比例归集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到中央财政,并通过预算安排政府投资基金的问题。我们将征收相关单位意见,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时统筹考虑,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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