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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1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8
实施时间: 2017-7-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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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焦云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解决黑龙江省工商业电价偏高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为降低电价,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电价交叉补贴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一些地区电力资源丰富,但富余的清洁、廉价电力外送难,大量出现窝电、弃电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力资源不足,发电成本较高,但受制于定价机制、输配电条件等,难以通过外购来降低本地电价。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
  对您们提出的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统筹研究:一是重大项目支出的财政保障。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现有的政府性基金都有专项的用途,尤其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库区经济发展、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整合、调整难度较大,部分即将到期的基金,取消后相关项目如何保障也待研究。二是现行制度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三是国务院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受特殊的省情和现行电价体制的影响,黑龙江省电价交叉补贴负担重、企业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突出。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在相关资金安排中给予了倾斜。近年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等,加大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为降低电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持续推进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今年以来,自4月1日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你们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黑龙江省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机制,加大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市场建设,推动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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