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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6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5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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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申瑞涛等29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问题
  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已开展了多轮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措施。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多项降费措施,主要包括: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了计量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免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21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3项。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您们反映的收费项目多、标准杂、统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已逐步在解决。尤其随着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和动态管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收费项目管理更加透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行为将“难以藏身”。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征缴管理的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从2002年起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建立新型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取消执收单位分散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执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设定好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收缴标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上缴财政,实现了执收单位“收钱不见钱”,有效防止了执收单位乱收费和滞留、坐支非税收入等违规行为。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引入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构建了全流程在线办理的电子化缴款机制。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门管理的网络化、集中控制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缴款人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POS机等多种渠道缴款,财政部门可在线从开票、缴款等环节采集全面、准确、明细的信息,实现对收缴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截至2016年底,中央101个部门、地方近40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收入范围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优化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流程,并指导地方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三、关于税务部门代征的问题
  目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除法定执收单位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性和有利于保障部门工作开展的原则,绝大部分非税收入由各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较少,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同时,为方便群众缴款,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将以相关税收为费基的或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您们反映的因税务部门代征收费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主观感受、代征行为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等问题。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积极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监管、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收费项目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此外,对您们提出的各级政务大厅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学会收费实行强制物理隔离,用制度规范实现“政府部门窗口之外无收费”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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