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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函[2017]1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0-20
实施时间: 2017-10-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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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放宽眼界,高点站位,敢于创新,勇于争先,着力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着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着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和机制,实现“重监管、严清出”的建筑市场新型监管模式。开展建筑业审批事项“一口受理、接办分离”试点,确保审批过程严格、规范和廉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继续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要件,完善电子审批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建筑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数据共享共用。(市审批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二)优化资质资格管理。限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的无序增长,坚持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营造有利于专业承包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坚持做优做精专业承包企业,不断优化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结构。开展建筑劳务企业转型改革试点,推动劳务企业和作业班组转型成为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属地化管理试点,逐步下放资质审批管理事权,实现管理重心下沉。不断规范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取消地方设立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健全注册人员执业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过程监管,全面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工程项目以及执业人员特点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分担从业风险。推动建筑设计事务所发展,完善建筑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建筑设计事务所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注册建筑师项目负责制。(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三)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试点,改革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提高发包效率,降低工程交易成本。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流程环节。积极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并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辟行政监督通道,通过电子化招标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三、改革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四)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研究推进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改革,通过开展试点,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建立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竣工验收等制度。按照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积极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政府投资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计、施工等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具备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综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五)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以政府投资类项目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研究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监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发挥工程咨询企业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优势,拓展业务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优化、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咨询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工程质量保险评估、代理机构、工程技术咨询等现代中介服务组织,不断丰富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的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为抓手,强化企业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强化进场检验、复试和管理,确保质量合格。落实建材使用信息公示制度,所有钢材、水泥、混凝土、墙体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重要建材,必须在相关信息监管平台上公示,保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严肃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建设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开展防高空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火灾等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严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企业隐患排查常态化。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重大风险源管理办法和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施工前工程周边情况现状调查制度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规程,进一步规范管控。加强建筑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定期报废淘汰老旧设备。强化起重机械及附着升降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人员上岗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严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八)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下放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强化工程建设属地管理。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监管范围,落实专业工程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全覆盖。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执法检查标准化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提高防灾防损服务水平。(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坚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加快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巩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成果。各区、各部门不得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事项,为建筑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进京津冀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深度融合,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商建立一体化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推动京津冀三地形成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持续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坚决打击出借证照、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规的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等问题。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严格执行保证金收取和返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探索引入工程款支付保险和履约保险,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深化工程计价依据改革,健全工程造价市场决定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向社会提供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计价信息为主的咨询服务。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一)加强施工结算管理。全面落实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新项目开工手续。(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二)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分类制定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建设项目和诚信记录等基本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质量,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引导市场选择诚信的合作者。建筑业信用体系要纳入全市综合信用体系,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切实发挥作用。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和违法事实,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严格市场清出制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大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人才库建设,探索建立以两院院士、国家和我市勘察设计大师为学术带头人的高端人才梯队。积极推进政府倡导、企业和高校等多方合作模式,加快培养一批讲政治、有技术、熟悉国际工程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作为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领军人物。按照行业统筹、企业组织的原则,培育可以支撑企业发展的懂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依托我市建筑业三级培训教育网络,加强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制度,提升一线操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四)推动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开展用工制度改革试点,以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鼓励企业将高技能农民工转为自有工人,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工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教育培训、技能等级、从业记录、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用工信息的互联共享。(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五)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鼓励施工企业与职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纳入事中事后检查,对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市场准入。进一步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六)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示范,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不同结构形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图集,探索京津冀三地标准互认,推进京津冀部品部件生产标准化,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能力,推进产业链延伸。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推进现代木结构建筑试点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我市具备条件的建筑项目基本实现装配式建造。在装配式建筑中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提倡基于文化自信与科技创新的建筑设计、基于产业化导向的建筑设计、基于绿色生态理念的建筑设计。不断总结建筑实践,鼓励开展建筑评论。强调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历史建筑文化的传承。引导企业充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我市建筑方案创作水平迅速提高。完善建筑方案决策机制,在民用建筑设计项目上,严格落实注册建筑师负责制。大力培养优秀建筑师队伍,发挥高层次设计人才在政策制定、评选审查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建筑师设计创意作为劳动成果依法得到保护。(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八)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建设科技投入,鼓励高等院校、科院院所、大型施工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研究,鼓励企业多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专利技术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制定科技成果公告制度,及时发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先进工艺工法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的目录。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推动环保节能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以政府投资类项目为载体,分阶段有序推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加强BIM设计和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融合,推动BIM设计在装配式建筑上的应用,力争在2020年前,政府投资类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全部实现BIM设计、审图。(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十九)建立高水平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对标北京市副中心和河北雄安新区建设,瞄准世界五大城市群,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形成具有天津特色、世界水准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研究,改变政府单一供给标准的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培育团体标准,完善地方标准,形成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新型标准体系,引领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健康、节能减排标准,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支持团体、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及时将我国优势、特色技术向国际标准转化。引导各方主体增强标准意识,推动标准全面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工程技术,做到建筑活动有标准可依。(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别落实)
  八、积极拓展境外及外埠市场
  (二十)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以资本为纽带创新经营方式;建筑业企业要树立长效经营的理念,持续开展技术创新,转变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精细化管理转变,统一合理调配企业资源,做优、做精、做强,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打造优势品牌。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积极参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引导具有条件或具备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向项目投资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拓展,积极参与外省市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二十一)加大对参与境外及外埠市场竞争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支持我市优势工程承包企业参与国际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水电设施和信息通讯等领域的建筑业合作,推动对外承包业务的发展。提高企业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一些国家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起步阶段,帮助制定发展规划,争取项目前期参与,为承包工程创造条件。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探索以技术、工程、融资捆绑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多企业联合承揽境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与其他省市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埠市场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的动态研究,收集境外及外埠建设发展动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企业参与境外及外埠市场竞争提供基本信息支持。(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九、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干部加强对我市建筑业发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提升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为核心,着力增强学习调研能力、工作创新能力、为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建筑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监管队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分别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紧密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制定实施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实,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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