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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阿拉善盟湖盐资源税折算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财税函[2017]28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7-5-2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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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阿拉善盟财政局、地税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阿拉善盟精制盐折算率的请示》(阿财税[2016]9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经研究,同意你盟精制盐资源税折算率按74%的比例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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