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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6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1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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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姚建民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红旗渠引水开征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红旗渠工程是一项跨省引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关于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为红旗渠取水审批机关,向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口位于晋豫两省边界河南省林州市河口分水控制工程,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为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对农村、农业相关取用水设定了免征限额,即:限额内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限额的部分,各省结合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免征限额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民承受能力较弱、收费难度较大等原因,各地基本没有对农村、农业收取水资源费。
  按照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作此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跨省(区、市)调水目的是配置水资源,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不应由调水工程单位向调出地区缴纳水资源费,而应由实际用水户向调入地区缴纳。在现行水资源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的情况下,若再由调出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将造成调出与调入地区重复收费。红旗渠作为一项引水(调水)工程,按规定应由调入区域,即河南省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与此类似的南水北调、引江济太、引黄入冀、引黄济津等跨省(区、市)调水工程,也均按照现行规定,没有在水源地征收水资源费。
  但同时,对于你们提出的山西省作为红旗渠水源地,工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日益加大,呼吁在山西省对红旗渠引水征收水资源费,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等建议,我们非常理解。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水资源费已经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设有专项用途。在支持水利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国家在中央财政中设立了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各省,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山西省水利发展资金21.69亿元,山西省可以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用于支持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水资源费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措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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