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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5-25
实施时间: 2017-5-2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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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范围、内容
  (一)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至2017年9月底结束。
  (二)检查范围:市财政局受省厅委托统一组织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县(市)区被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2.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水平,财政部先后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市财政局也印发了《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定》,部署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地财政局要积极督促落实,并可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3.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有关具体要求由浙江省财政厅发文明确。
  二、材料上报
  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前把检查工作总结材料、检查档案装订后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总结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同时报送电子版。具体包括:
  (一)检查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对检查的组织过程、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的分析归纳,认真总结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2)。
  (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财政局应报送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检查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内控基础性评价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步工作建议。
  (五)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信息等其他材料。
  三、工作考评
  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地财政局的检查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主要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查后公告情况,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局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地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积极探索对被查单位查处问题进行逐户公告,并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附件:
  1.2017年宁波市各县(市)区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2.检查汇总报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5日

相关附件:
1.2017年宁波市各县(市)区会计监督检查名单.doc    
2.检查汇总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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