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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监[2017]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15
实施时间: 2017-6-1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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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2017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2017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设立并存续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检查时间、年限及步骤
  此次检查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17年9月底结束。检查年限为2016年会计年度及2017年1-5月,根据需要向其他年度延伸。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巡查督导和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1.自查自纠内容。
  (1)事务所内部管理及存续条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的存续条件及合伙人(股东)的资格状况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分所的存续条件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发生变更等事项向省财政厅备案的情况进行自查;依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粤注协[2016]22号)的规定,对业务报告报备情况进行自查。
  (2)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行鉴证业务;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承接业务有否存在超出注师工作胜任能力、有否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情况等。
  2.资料报送。
  各事务所于6月26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电子版(详见附件1至附件4)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沿“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路径提交,同时报送一份纸质资料至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监督科)。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务所基本情况;(2)事务所自查概况;(3)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4)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自查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环境、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职业道德等方面;(5)业务项目自查情况;(6)自纠措施。相关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5。
  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请登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沿“在线填报—下载模板”路径下载并认真、如实、完整填报。
  3.其他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是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环节,是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抓手。各事务所对自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抓好落实。对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的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将其列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象,相关情况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内容;对在自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而在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务所和责任人,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
  (二)积极组织巡查督导。
  为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好全面自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将选取辖区内部分事务所开展巡查督导工作,巡查督导可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察看、抽查资料等方式进行。各地级市(除广州)选取本辖区内3-5家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市选取8-1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巡查督导。
  巡查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重点关注事务所自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内部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培训、明确工作要求的情况;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剖析和提出的改进措施,自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等。各地在巡查中也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系统风险,提高执业质量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30日前将巡查督导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三)扎实开展重点检查。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力度,扩大重点检查覆盖面,在全面自查和巡查督导的基础上,本次重点检查省财政厅将联合省注协、委托地方财政部门,以省、市县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方式共同开展,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移交处理。
  1.检查对象。
  根据财政部“放管服”改革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今年我省在2016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制度,对重点检查的事务所全部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及检查主体安排详见附件6。各检查对象具体进点时间以检查通知书为准。
  2.检查内容。
  2017年重点检查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业务项目检查范围为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16年及2017年1-5月出具的业务报告,并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回头看”。关注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二是“清挂名”。从人员薪酬、社保缴费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三是“看收费”。对于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业务要重点核实,从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报告数量与审计人员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入手,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四是“理变化”。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而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规避处理、逃避检查等问题。五是“查报备”。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者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检查,从查看未报备原因入手,找出问题线索深入检查。六是“加关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或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关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执业质量检查,能够教育、帮助、督促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财政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到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扎实开展检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二)强化整改,注重实效。各地财政部门要跟踪了解去年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务所的整改情况,督促事务所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梳理事务所治理、合伙人机制等影响其规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延伸执业质量检查的效力和影响。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针对整改不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进行解答,传授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探讨进一步规范整改、优化提升的有效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事务所要充分理解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检查和后续整改,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日常审计工作,确保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各个方面合法合规,确保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工作作风建设,切实执行执业质量检查廉政规定,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观光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检查期间,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执业质量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树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品牌形象。被检查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0-83170321,举报邮箱:gdsjdc@。
  五、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陈 冲,联系电话:020-83170321;
  方雯婕,联系电话:020-83170377;
  传真电话:020-83170301。
  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咨询电话:020-83063578、020-83063583。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信息和业务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费用明细表(2016年)
  3.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开户情况表(2016年)
  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2016年)
  5.自查报告模板
  6.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名单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信息和业务情况表.doc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费用明细表(2016年).doc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开户情况表(2016年).doc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2016年).doc    
附件5:自查报告模板.doc    
附件6: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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