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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汇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7]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1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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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汇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地点变更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八条及《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第四条的规定,现通过你公司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地点的变更备案,临时执业地点变更为: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财政厅,天津市、上海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请你公司收文后及时交回原《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以更换新证。换发后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14号[2016]),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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