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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7]5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14
实施时间: 2017-11-14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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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已关闭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业务申请端口,请各地财政部门自即日起停止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自即日起废止,请各地财政部门同步清理有关配套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废止。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文件清理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文件清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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